1. 本次租赁土地位于新市区文光路以西,纬三路以南,广东庄子以东,乌准铁路以北,合计约848亩可耕种土地,农业用地。 2. 根据原租赁合同约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原合同租赁期至2025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30日内将租赁的农用地及甲方提供的地下管网等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3. 土地租金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4. 意向承租方须对本次出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意向承租方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5. 该地块无机井水源,需乙方自行解决用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按照其他权益方的要求据实支付。 6. 电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直接支付给当地供电部门,甲方不负责电费的核定及收取。 7. 租赁期限内,乙方仅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使用地块。未经甲方批准,不得用做其他用途。乙方不得擅自开荒或扩大租赁土地范围,不得将租赁地块抵押、转让、转借、转租、分租、入股联营;不得从租赁地块取土卖土、填土倒土,不得堆放或填埋废石及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不得倾倒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任何废弃物,不得改变地容地貌,不得占用租赁地块区域外甲方土地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导致租赁地块丧失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价值的行为。 8. 乙方不得在租赁地块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设备,不得对地块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投入建设或改造,由此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设备,自始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处置,且无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同时,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全部私自建设或改造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全部设施设备,将租赁地块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擅自建设和改造对甲方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9. 乙方不得引进、种植、养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转基因生物、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10. 此地块需在新疆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土地评分(100分制)
土地经营建议
区位优势
良
气候条件
良
相关配套
一般
地块情况
优
经营现状
一般







央企参股企业 · 十二年专注土地流转

12

1156
流转服务中心

政企合作覆盖
597

累计挂牌土地
5.79

累计交易金额
3.2

30000
覆盖全国
土流网温馨提示您